【吳歡】傳統中國當局管理法查包養網站制及其清末調適

傳統中國當局管理法制及其清末調適

作者:吳歡(南京師范年夜學法學院副傳授)

來源:作者授權儒家網發布,原載《中西法令傳統》2022年第2期

 

摘  要:傳統中國不存在現代行政法與法治當局,但延綿數千年的當局管理實踐,足以培養獨具特點的行政法令文明。“為平易近怙恃行政”是傳統行政法制的基礎精力,也是傳統當局管理的焦點理念,具有法令文明價值主體性與管理次序建構自覺性。此種管理者自覺內生于傳統中國治國理政的憲制結構,進而發展出“明主治吏不治平易近”的管理術提煉及其相應軌制設定與運行實踐。以《年夜清會典》為重要淵源的“清國行政法”,尤其凸顯了傳統當局管理首重治吏的基礎面孔,是傳統行政法制的典範軌制載體,表征著傳統當局管理的成熟法制形態。帝制黃昏時代的晚清當局管理法制,一方面延續著“為平易近怙恃行政”的焦點理念,以“清國行政法”為基礎運行框架,在牧平易近與治吏、治國與治王問題上自有章法;另一方面,為了因應內外壓力與沖擊,又不得不在話語體系、組織機構和軌制建設等方面朝著近代化標的目的艱難轉型。這一時期開啟的管理變革,譯介的法治知識,儲備的法治人才,建構的軌制體系,甚至引發的變法爭議,遭受的法治波折,未竟的法理難題,都將為時至本日的當局管理法治化中國摸索供給主要鏡鑒。

 

關鍵詞:行政法令文明;為平易近怙恃行政;明主治吏不治平易近;清國行政法

 

一、引言

 

公元1500年前后的“地輿年夜發現”,不僅極年夜地開拓了人類思慮和摸索的廣闊空間視野,還連同這一時期涌動天生的近代工業化年夜潮一路,無力地推動著世界歷史的構成與發展,馬克思恩格斯據以作出了“歷史向世界歷史轉變”的主要論斷。[1] 世界歷史的一體化,開啟了法令歷史的全球化。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全球拓展,帶來了相應法權關系與法令情勢的世界風行。對中國而言,這一轉變雖然在明朝中后期即借助利瑪竇等傳教士漸次導進,[2] 但“明亡清興”和“康乾亂世”又讓傳統法權次序獲得更年夜規模的延續與發展,以致于構成了“清帝國治下的戰爭”。[3] 但歷史的發展終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以1820年的嘉道之交為引子,傳統中國的帝制統治在亂世余暉中逐漸走向黃昏,加倍直面世界。彼時不僅東南陸防與東南海防時有烽煙,就連東北龍興之包養行情包養與東北歸流之所,也在強鄰覬覦與內部躁動中醞釀危機。[4] 自此以降,傳統中國小農經濟下的“明君-贓官-良平易近”法權次序幻想圖景日益支離破裂,域外傳來的堅船利炮和立憲政治開始進進近代中國管理場域,乾嘉學術已然走向沒落,有識之士逐漸“開眼看世界”,邊疆危機助長央地掉衡,平易近智漸開刷新種族認同。凡此種種,都預示著傳統管理亟待轉型,現代國家亟待建構,“走向共和”已然勢不成擋。[5] 彼時的當局管理,一方面延續著淵源自先秦的“為平易近怙恃行政”焦點價值理念,并成績了以清國行政法為代表的成熟軌制形態,另一方面也主動或被動地因應著時代沖擊,在知識、機構與軌制等層面發生著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調適。

 

二、傳統當局管包養網 花園理的焦點價值理念

 

傳統中國不存在現代行政法與法治當局,但延綿數千年的傳統當局管理實踐足以培養獨具特點的行政法令文明。[6] “為平易近怙恃行政”是傳統行政法制的基礎精力,也是傳統當局管理的焦點理念,具有顯著的法令文明價值主體性與管理次序建構自覺性。此種管理者自覺內生于傳統中國治國理政的憲制結構,進而發展出“明主治吏不治平易近”的管理術提煉及其相應軌制設定與運行實踐。

 

(一)為平易近怙恃行政

 

在傳統中國治國理政話語體系及其實踐中,“平易近為國本、敬天保平易近”是主要的憲制性理念。[7] 這一理念重要回應的是華夏文明政治配合體成立以后,配合體成員與配合體自己及其管理者之間的關系問題,放在傳統當局管理領域就是“平易近”“官”“王”三者的結構關系及其互動問題;對此問題的解答決定了配合體的管理者在管理活動中的基礎準則與行為形式。在此憲制性理念指引下,傳統中國當局管理次序暨行政法令文明構成了“為平易近怙恃行政”的焦點旨趣。

 

從政治哲學角度來看,分歧于“君權神授”思惟在東方現代政治哲學中長期占據統治位置,中國現代政治哲學較早地擺脫了神權政治的困擾,在先秦時包養行情期就敏銳地發現了“人”的主要性,進而高揚“平易近”的主體性。[8] “平易近為國本”語出《尚書·五子之歌》。[9] 詩歌作者以“太康掉國”的慘痛教訓,深入地提醒了“平易近為國本”的事理,其基礎立場是,即便成立了配合體,獲得了管理權,管理者對于蒼生的好處與呼聲,依然要時刻堅持怵惕之心,堅持配合體的包養網安寧和管理權的穩固,不得損害平易近眾好處,不得違背平易近眾意愿,否則就會導致管理權喪掉、配合體離散的危險結果。[10] 當然,“平易近為國本”的憲制理念并不獨見于《五子之歌》。苗君“殺戮無辜”,自亂國本,終被帝堯誅滅,這是背面典範。帝堯有“平章蒼生”之德,帝舜有“四兇”之誅以順民氣,這是正面榜樣。《五子之歌》后,先秦管理者反復強調平易近生與民氣的主要意義。[11] 西周管理者更是將“平易近為國本”的理念進一個步驟發揮包養網,提出了“敬天保平易近”的主張,從而帶來主要的思惟反動。在堯舜時代的“天道”崇奉中,“天命”雖然是終極的正當性與符合法規性來源和最高的政治權威,可是在彼時管理者關于“天”的感知中,“畏”的成分能夠更年夜于“敬”——畏天之威,畏天之命,不敢不敬。年夜禹及其子孫又走向另一個極端,“天道”崇奉極其淡漠,比擬天道更重君道,從而導致管理的衰敗。“湯武反動”之后,管理者不僅從理論上恢復了“天道”崇奉和“天命”觀念,並且更深刻地意識到,相對于虛無縹緲、不成捉摸的“天命”,“人心”加倍值得關注。所以西周的管理者依然“敬天”,可是他們“敬天”的目標是為了“保平易近”,即堅持管理權和管理次序的長期穩固。[12] 至此,“平易近”在管理活動中的特別位置與主要意義被發現,華夏文明政治配合體的治國理政思惟進進了“以平易近為本”的時代。[13] 概而言之,在先秦管理者眼中,君主治國理政正當性與符合法規性的終極來源當然是“天”,但“天”畢竟渺不成知,可觸可及的唯有“平易近”。《尚書》等先秦典籍中一詠三嘆的是“以平易近為本、包養網本固邦寧”“天視自我平易近視,天聽自我平易近聽”“平易近之所欲,天必從之”。這些不是抽象的政治教條,而是被湯武反動反復印證的血淋淋的治國鏡鑒,更是被秦漢以降歷代帝王年夜臣士人正人薪傳不息的憲制最基礎。需求說明的是,作為中國傳統政治哲學奠定時代確立的憲制理念,“平易近為國本、敬天保平易近”實際上是諸子百家配合分送朋友的政治哲學底色。只不過在“道術為全國裂”的思惟爭鳴時代,諸子百家站在光譜的分歧地位,進而各無方案。[14]

 

“以平易近為本、敬天保平易近”的憲制理念落實到當局管理領域,就是“為平易近怙恃行政”的管理者自覺。案,古今中外的“行政”語詞,既有其時空差異,又并非不成通約。中文語境中的“行政”具有實施政令、執掌政治、治國理政等豐富含義,此中的執行、職掌、管理等要素,同西文語境中的對應詞不乏暗合,故近代學人以“行政”對譯administration,選詞命義堪稱講究。[15] 檢閱典籍,《年夜戴禮記·小辨》載“制禮以行政”,《史記·周本紀》載周公“攝行政當國”,《韓昌黎文集·原道》載“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于平易近者也;平易近者,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者也”,堪稱古漢語“行政”包養網價格的幾種典範用例。這種君出令、臣行令、平易近事上的次序結構,進一個步驟升華就是明君-彼蒼-良平易近的幻想圖景。但論述“行政”精義最為深入者,當屬孟子。《孟子·梁惠王上》云:“庖有肥肉,廄有肥馬,平易近有饑色,野有餓莩,此率獸而食人也。獸相食,且人惡之。為平易近怙恃,行政難免于率獸而食人。惡在其為平易近怙恃也?”這段語錄堪稱傳統中國“行政”本質的經典表述,講的就是管理者(君主和仕宦)要以為平易近怙恃的心態治國理政、執掌政治和實施政令,假如只顧本身錦衣玉食,享盡人間極樂,卻令子平易近墮入“率獸而食人”的兇險地步,管理者就不配為平易近怙恃,甚至連禽獸也不如(虎毒不食子),也就喪掉了行政與管理的正當性與符合法規性。[16] “為平易近怙恃行政”的管理者自覺強調,君主以降的管理者集團要以怙恃教導後代之心哺養蒼生、實施政令、教化萬平易近;他們具有怙恃、君主和導師三重成分,即“作之親”“作之君”“作之師”,又以“作之親”為起點和紐帶。[17]

 

“為平易近怙恃包養網行政”并不只是孟子的政治告誡,而是內生于傳統中國當局管理的觀念體系與軌制建構,堪稱“中國傳統政治和行政軌制的最基礎安身點和出發點,是中國傳統政治和行政軌制的靈魂”。[18] 我們權且以現代行政法的體系框架粗略言之。外行政主體上,君主(皇帝)以“萬平易近怙恃”自居,是當局管理的最高決策者和總負責人,既有“金口玉言,言出法隨”的政治權威,也有“萬方有罪,罪在朕躬”倫常責任;君主以下的宰執群臣均有牧平易近治平易近職責,州縣長官則是地方官親平易近官,是“行君之令而致之于平易近者也”,既是治平易近的責任主體,又是治吏的鋒芒所向。外行政組織上,“皇帝無私”而“王者無外”,盡管事實上會有宮中內廷和外朝當局的差別,有些朝代如宋朝還比較留意區分二者,但在最基礎邏輯上,宮中府中俱為一體,外朝內廷不應異同,內政交際國防等朝廷政事都是帝王家事的延長,三公九卿與三省六部都是君父家臣的拓展。外行政事項上,無論是常態化的授田限田、蕃平易近編戶、勸課農桑、征商督工、制平易近防奸等,還長短常態的備荒賑災、官營禁榷、軍征武備等,都循著“德為善政,政在養平易近”的理念展開。君主和群臣要時刻把蒼生疾苦安危冷熱放在心上,“當官不為平易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外行政法式上,君主親耕籍田、兇歲蠲免賑濟、依時征發力役等,都體現了為平易近榜樣、救平易近疾苦、恤平易近生計的精力。即使是較為純粹的捐稅征繳和治安管控等政務事項,也要遵守愛平易近養平易近的邏輯進過程序設計。在官平易近沖突化解上,當平易近眾權益遭到權要集團損害時,為其供給鳴冤叫屈、哭訴陳情、請包養愿表意的場所、途徑和方法,如逐級申控、御史監察、詣闋叩閽等,并至多在概況上保證這些權益救濟機制的運轉,天然是“為平易近做主”的應有之義。

 

(二)明主治吏不治平易近

 

包養網 花園遵守“為平易近怙恃行政”的管理者自覺,“明主治吏不治平易近”的管理術提煉得以凸顯。“明主治吏不治平易近”語出《韓非子·外儲說右下》:“人主者,遵法責成以建功者也。聞有吏雖亂而有獨善之平易近,不聞有亂平易近而有獨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平易近。說在搖木之本與引網之綱。故掉火之嗇夫,不成不論也。救火者,吏操壺走火,則一人之用也;操鞭使人,則役萬夫。”韓非子在此通過仕宦救火的例子說明,君主是依附嚴遵法令制訂目標、督責臣下完成任務來樹立功業的人;只聽說過仕宦胡作非為時平易近眾依然自行遵法,沒聽說平易近眾違法作亂時仕宦依然依法辦事;所以賢明的君主應努力于治理好仕宦,而不是往直接收理平易近眾。

 

《韓非子》這段語錄,意在勸說君王把治國理政的焦點和重心放在“治吏”下面,運用法、術、勢三柄把持權要集團,維護本身權力;對于吏,君主既要“驅使之”又要“防備之”,時刻避免年夜權旁落、君臣掉序;對于平易近,則無妨“以法為教,以吏為師”,使整個國家管理次序井然。[19] 細繹“明主治吏不治平易近”的管理主張,此中內含著“君-臣-平易近”三元次序結構、作為管理術的治吏與牧平易近,以及“嚴以治吏”的施政建議,這與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頗有共鳴。[20] 這一管理主張在《韓非子》甚至整個法家學派是一以貫之的,《韓非子·外儲說右上》亦云:“吏者,平易近之本綱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平易近。”其利害得掉誠如論者所指出的,“吏的職責乃臨平易近治平易近,直接治吏即等于間接治平易近。君主獨居高位、年夜位,勢不克不及直接治平易近,只要抓重點來治吏,達到綱舉目張之效。韓非的‘治吏’說,長處在實效,故在隨后的帝制時期,多被歷代君主實際上奉為圭臬;其短亦在只講實效而流于極端功利,且將平易近眾完整視為被管理對象,故注定它最多能見效于一時,而非長久之計。”[21] 信哉斯言!隨后的歷史將很快見證,以韓非子為代表的法家學派,根據“明主治吏不治平易近”的管理邏輯,高揚“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的旗幟,通過持續變法推動秦國“奮六世之余烈”,終于成績現代中國第一個年夜一統王朝。秦法家所提出的“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蒼生者也”,“法莫如顯”,“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教,以吏為師”等法令觀點,所奉行的“燔《詩》《書》而明法則”,“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為全國師”,“若欲有學法則者,以吏為師”等變法主張,所獲得的“婦人嬰兒皆言商君之法”,“吏明知平易近知法則也,故不敢以不符合法令遇平易近,平易近不敢犯罪以干法官”,“法年夜用,秦人治”等管理後果,集中呈現了先秦“吏治”思惟深度和實踐力度,為后世“治吏”之法奠基了文明基因。[22]

 

秦漢以降的傳統當局管理軌制設計與運行實踐,基礎上貫徹了“明主治吏不治平易近”的管理技藝。有論者就此歸納綜合指出:“漢以后的帝國機制,規范包含宮中府中(或許說內廷外廷)、后妃太監、宗室藩王、還是中心處所、文官武將等的軌制規則,慢慢樹立、慢慢完備,這就是韓非‘明主治吏不治平易近’的思惟理論軌制化規范化。”[23] 我們仍以現代行政法的框架粗略言之。外行政主體上,宰執群臣以下都是替君主牧平易近的“鷹犬幫兇”,各級仕宦只是分工分歧,而沒有本質區別,其選任、品級、考課、獎掖、遷轉、黜置,莫不有定法,從而構成蔚為年夜觀的仕宦治理法制。[24] 外行政組織上,從先秦幻想主義的周禮六官制,到秦漢開府建牙的三公九卿制,再到隋唐以降日趨成熟的三省六部制,堪稱線索了了。以《唐六典》為代表的官制官規體系,進一個步驟將內廷與外朝、三省與六部、執政與臺諫、中心與處所等權要機器間的分工制衡設計得精妙嚴密。[25] 外行政事項上,君主一方面錄用各級長官統攬轄區內當局管理鉅細事務,這既是高度的權力,也是宏大的責任;另一方面又通過軌制設計防止處所長官年夜權獨攬,從而構成整全性當局管理結構中的無限分工。以宋代處所管理為例,安撫使司、轉運使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職權不成侵越,事務互不統屬。[26] 外行政法式上,公函治理和公務程限軌制細致瑣碎,除了載之圖籍,更多見于公函碑刻,“碑石上的‘行政授權’‘行政許可’以及‘反向行政’等內容。提醒了中國現代行政權在軌制建構、次序維護和社會運行中的關鍵機制”。[27] 在官平易近沖突化解上,不僅“平易近告官”的軌制供給常有,君主還會以“彼蒼”自居受理國民的直訴京控。[28] 凡此種種,堪堪與“為平易近怙恃行政”的管理者自覺互鑒互明;更進一個步驟,恰是由于二者的合流并用,才使得傳統中國的當局管理堅持“超穩定”的長期結構。

 

“為平易近怙恃行政”的管理者自覺和“明主治吏不治平易近”的管理術提煉,在傳統中國漫長的當局管理實踐中結合孕育出了“為平易近治吏”的“中道”。古人或許認為,二者一儒一法難以調和,即使并存也不過是君主專制的遮羞布,但這能夠是一種“致命的自負”。一方面,二者之間的張力并沒有古人想象的那么年夜。“執兩用中”是中國古典哲學的精妙表達,也是傳統當局管理的可行之道。從歷史語境來看,當局管理問題上的儒家計劃與法家計劃,其實都是對幻想的當局管理與行政次序應當如之奈何的答覆,都是傳統管理經驗聰明光譜中的分歧色調。秦漢以降的傳統當局管理話語體系及其實踐中,臨下以簡、馭平易近以寬和從嚴治官、從嚴治吏總是相伴相隨。另一方面,“為平易近怙恃行政”內含著對君主的政治約束與倫理請求。君主權力看似無邊無際,但不得肆意橫行霸道,而是要以國民福祉為主旨皈依。“明主治吏不治平易近”以“明主”作為法術勢的運用條件,假如昏君不顧蒼生疾苦或專任奸臣弄權,就會遭到天意的懲罰,即使國民不起來反動,權臣也會令其不得其所。[29] 這誠如論者所指出的:“在儒、法兩家學說配合推進下,經多代先輩的盡力,完成了從分封制到郡縣制、貴族宗法世襲制到權要委任制的第一次社會年夜轉型;近似地,通過法家和儒家的次序遞次登臺和影響,以外儒內法為思惟內核的帝制法制得以樹立并順暢運作,‘治吏’成為帝制法治的‘主旨’”。[30] 王夫之對此也有過非常精辟的歸納綜合,即“嚴以治吏,寬以養平易近”,“治吏以嚴是原則,但不克不及一味僵化株守,在某些特別情況下,為了不將‘吏’逼得鋌而走險,有需要在實施時暫予從寬。這樣,船山師長教師一方面將‘治吏’原則上升到歷代治道焦點內容的高度,另一方面,能夠還更主要,是將法家的‘治吏’說內化到儒家的‘養平易近’說中,賦予了‘治吏’說高尚的目標和價值尋求”。[31] 就此而言,儒法結合的“為平易近治吏”,或謂牧平易近與治吏相結合,王治與治王相統一,堪稱傳統當局管理的應有之意與感性選擇。[32] 從治平易近、治官、治王的法治當局三維構造來看,傳統中國當局管理在治平易近層面見效甚巨,政治次序與國家形態也是以收獲“本固邦寧”之長效;在治王層面雖然常被詬病,但也不乏“平易近貴君輕”的憲制性設定;至于治官層面,則尤其重視以軌制建樹確保“嚴以治吏”。恰是在三者此消彼長的動態耦合中,傳統中國當局管理得以“安居樂業”。

 

三、傳統當局管理的成熟法制形態

 

從先秦時代至于清朝中期,以“為平易近怙恃行政”為焦點價值理念的傳統當局管理進進完備階段,在軌制與實踐上因革損益,蔚為年夜觀。以《年夜清會典》為重要淵源的“清國行政法”,尤其凸顯了傳統當局管理首重治吏的基礎面孔,是傳統行政法制的典範軌制載體,表征著傳統當局管理的成熟法制形態。不寧唯是,“清國行政法”還為“清帝國治下的戰爭”供給了基礎性軌制框架。

 

(一)清國行政法的淵源

 

當我們應用“清國行政法”表達,意味著我們不擬進行“中國現代有無行政法”的無謂之爭,不擬“行政法”概念作現代語境中的狹義懂得,而是以其指稱中國傳統行政法令文明的軌制形態。[33] 這里的“清國行政法”既是清朝行政法體系及其當局管理要素、對象與機制的總稱,也指向近代japan(日本)學者織田萬的名著《清國行政法》。該書“依據近代行政法理論,將龐雜無章的清朝行政法令事務進行分類、梳理,納進織田萬已自成特點的行政法體系之中進行闡述。之所以采用這種方式,并不是因為清代的中國存在近代意義的行政法,而是織田萬以行政法為總括關于行政權感化的一切法規的寬泛概念為條件,效仿德國學者古那伊斯特著《英國行政法》使英人始知本身國家有行政法的做法的結果”,這般雖然難免“張冠李戴”,但卻是我們考核有清一代行政法體系的主要助力。[34]

 

參考織田萬的《清國行政法》,在法令淵源上,清國行政法年夜體可分為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兩類。中國現代成文法編纂始于年齡時期的《法經》,自秦漢以降漸成律令體系,如晉律并有晉令,《唐律》并有《唐六典》,《年夜明律》并有《明會典》。[35] 此種律典與令典并行的二元結構,雖不成徑稱為刑法典與行政法典并列,但傳統當局管理的軌制規范多本于令典體系當無疑義。織田萬將傳統中國“規定施政之年夜則”的典章軌制視為“行政法典”,并認為中國“西漢以來,有律,有令,有格,有式,皆書記載施政之準則。而其能具法典之體裁,為后世模范者,莫若于《唐六典》矣”,“后世明清兩朝,編纂會典,亦仿此例”。[36] 織田萬指出:“在中國,則法之各部,未全分化,故行包養政法之意義,徒見其廣大耳”,“法典以外各種成文法,則亦可視以為行政法之淵源”。[37] 此語堪稱確論。

 

清國行政法的重要成文法源是歷經康雍乾嘉光五朝編纂而成的《年夜清會典》。所謂“會典者,會要典章之義也。凡行政之準則,明定綱領,永遠包養網遵守,朝廷百官之編制與其處務之規程,總括靡遺。”[38] 《年夜清會典》“以官統事,以事類官”,按宗人府、內閣、六部等官廳分目,順次開列其機構建制、官品職數、執掌權限,并考述沿革,附載歷年則例或事例。乾隆欽定《年夜清會典》“凡例”有云:“嗣后如間有因時損益之處,其畸零節目,止于則例內增改;即有關年夜體者,亦止刊補一二條,無煩全書更動,庶一勞包養永逸,以便遵守。”立法者意圖甚好,但行政隨時變化,作為應對與調和,會典所附則例與事例被剖析而出,甚至出現類似“重例輕律”“以例代律”“因例修律”的“則例反重于會典”的現象。[39] 織田萬即謂:“行政上實例包養網比較,纂修既成者,名曰則例。自情勢上言之,則例即會典實施之際所生之事例也。”[40] 先是乾隆朝編纂180卷《會典則例》,后有嘉慶朝編纂1220卷《會典事例》。各部院亦有則例。有針對部院普通行政事務的綜合則例,如《欽定吏部則例》;有針對包養網排名部院特定行政事務的單項則例,如《兵部督捕則例》;還有針對各部院內部行政治理的專門則例,如《吏部處分則例》。會典及其附屬則例、事例系統之外,《年夜清律例》也是清國行政法的主要成文法淵源。織田萬云:“按查《年夜清律》及其條例,固屬刑法,然亦往往登載行政法上應規定之事項。而至彼法章之分類,未分化也。”[41] 中心會典系統與律例系統之外,又有成文之省例作為補充,即“各省所定之實例也,而其性質則同則例”,“統一事務之于則例,其效率遍于全國。統一事務之于省例,其效率不逾一省”,“蓋清國之版圖廣矣,國民眾矣,風俗習慣各地相異,故難遵依統一法規統率全包養網國也”。[42] 其他成文法淵源還有與行政相關的天子詔敕與官廳通告等,自不待言。

 

至于清國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淵源,據織田萬總結,有成案、慣習、學說與條理四端。成案謂“各部及各省之判決例,當永續慣行者”,“更變為成文法,或為條例,或為則例”,“成案固籍文書而存焉,唯其為文書之時,未至于有拘謹力。其見考證之時,始有拘謹力。故稱曰不文法。今查成案考證方法,對條奏之上諭文中,有欽遵在案、欽遵通行在案等文字”,“成案之為通行案者,在其實質,則與條例則例同,準許援用。其未通行案,則徒為判決例,禁絕援用。雖然茍為成案,其于成文法,相為表里,則足以發揮其真義。故應相互參照,以期法之解釋適用,無或誤焉”。慣習乃與行政相關之“前例舊慣”,“凡百事遵行從前慣習,其余官廳事務,亦察視其實地,依據慣習而施為者,蓋甚多矣”。學說如輯注律例會典之律學家言,“律學家之解釋疏注,有最為明刑弼教之助者,司直之官,援用以資斷法,是此事實自清楚矣。雖有異于羅馬現代學說之直接附與法力者,然一家學說,即為官廳執務之準則,亦可以見焉”。條理如“比附徵引,雖明文之無可據者,然推其道理,以合律意”,“若夫皇朝通典、皇朝通志、皇朝通考以及其余欽定各法政書,并系學者私撰者,皆盡昭示條理,而使法吏彼此參照準據。然則條理亦為行政法之淵源,其于清國,亦實屬顯著事跡矣”。[43]

 

(二)清國行政法的內容

 

外行政組織上,清國行政法關涉皇室、中心官廳、處所官廳、藩部和處所自治數端。在“以平易近為本”憲制原則和“為平易近怙恃”價值理念感化下,年夜清國的君主專制政體分歧于西歐,而是“基于一種(擬制的)族長主義”,“其名為君主專制,而其實則被限制者甚年夜”,由此培養了清國行政組織“無國家與宮廷之界分”“采用(央地)分權國家之軌制”“設為滿漢鉗制之法”等特質。[44] 就皇室而言,天子“總攬統治權”,享有敬稱、御名敬避、抬寫諸權,以及御用徽章、設置太監、國禮、頒歷、恩赦、刑法上特別保護、授予榮典等特權;皇位繼承人、皇后、太上皇、皇太后、訓政及攝政者、皇族等亦各有成文與不成文特權;皇室還有宗人府、內務府、欽天監、太醫院等隸屬官廳及皇室財產權益。[45] 就中心官廳而言,重要是內閣、軍機處、通政使司、六部、都察院、翰林院、年夜理院、包養平台推薦國子監、詹事府及外務部等新設部。[46] 當場方官廳而言,有總督、巡撫、布政使、按察使、道員、知府、知縣、知州、同知及通判等通俗官廳,以及順天府、土官及土司和東三省特別官廳。依會典、則例、事例等,央地官廳各有沿革來歷、組織職權、人員編制等。[47] 就藩部而言,有內外蒙古、回部、西躲等,年夜清國以《理藩院則例》《回疆則例》《西躲通制》等“因俗而治”,以實現國族整合。當場方自治而言,年夜清國也沿襲了鄉約、鄉老、保甲等軌制體系。

 

在仕宦法上,清國行政法可從文官軌制、文官軌制、仕宦成分、仕宦權利、仕宦義務、仕宦責任等維度考核。年夜清國立刻得全國,但重視以文官治全國。文官舉凡出生、品級、任用、補缺等莫不有定規。僅以任官情勢而言,就有特簡、開列、銓選、奏薦、提調等類別。文官軌制類似文官軌制,但年夜為精簡,蓋因崇文抑武也。就仕宦成分而言,有黜陟、回避、守制、休致等軌制。仕宦享有終養、給假、勛爵等禮遇,亦享用俸給、恩給、恤金和刑法上特別保護,同時負有職務和成分上的相應義務,違反者需承擔懲戒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在裁判軌制上,清國行政法體系中的裁判軌制與刑事法體系中的裁判軌制一體同構,沒有獨立的行政訴訟。織田萬云:“清國不為裁判事務設特別之機關,使行政官廳兼掌之,且在處所官廳,督撫以下至于府州縣諸衙門,殆無不兼任行政、司法二權之執行也”。[48] 除了自縣經州逐級上控至年夜理寺刑部,甚至朝審秋審九卿會審等凡是裁判所,還有皇族裁判所宗人府,宮廷裁判所慎刑司,旗人裁判所都統衙門,以及京城、盛京、蒙古等地的特別裁判所包養平台推薦

 

完全的清國行政法,還包含內務行政、軍務行政、司法行政、財務行政等分論,在此無須贅述,但我們可以總結指出,清國行政法在牧平易近與治官,王治與治王方面的軌制建樹確實自成體系,進而構成了頗具特點的運行機制。少數平易近族進主華夏的清王朝,在很年夜水平上恰是憑借(但不限于)此番蔚為年夜觀的清國行政法,將傳統中國帝制體系推向極致,同時將傳統當局管理體系推向史無前例的廣土眾平易近,使牧平易近之法與治官之法相得益彰,較為有用地建構了前現代帝制國家,以致于被論者稱為“中華承平亂世”與“清帝國治下的戰爭”。[49]

 

四、傳統當局管理法制的清末調適

 

1840年爆發的中英鴉片戰爭是中國近代史的起點,也是傳統中國“明君-贓官-良平易近”管理次序圖景崩潰和國家建構危機凸顯的標志性節點。1840-1911年間,從洋務運動到戊戌維新再到變法修律,晚清當局管理總體上以“清國行政法”為基礎軌制形態與運行框架,同時在內外壓力沖擊下進行著若干主動或被動的自我調適,籍以因應史無前例的近現代管理轉型任務與國家建構難題。

 

(一)近代行政法學的輸進

 

近代行政法知識與觀念,在清末得以持續輸進。以限制當局作惡為主旨的近代法治知識,早在中國近代史的開端,即被“開眼看世界”的晚清士年夜夫所譯介接引。[50] 第二次鴉片戰爭后,清當局一面聘請傳教士丁韙良等翻譯《萬國公法》等國際法著作,一面選派容閎等小童留學歐美研習法科,更有伍廷芳等自費留學東洋西洋,為中國法制近代化儲備了寶貴人才與智識資源。[51] 1898年春,醞釀變法的康有為在《japan(日本)書目志》中,初次以漢語“行政法”翻譯其日文對應物;1899年春,亡命japan(日本)的梁啟超在《各國憲法異同論》中,第一次實質性應用“行政法”提法。[52] 此后的變法修律與預備立憲期間,近代行政法知識與觀念繼續被大批輸進和廣泛應用。著作和教材方面,從1902年東京譯書社出書第一本行政法譯著,到1911年清廷覆亡,中文出書的行政法著作共計39部,本日行政法體系的重要內容均有涵蓋;論文和譯文方面,《清議報》《譯書匯編》《新平易近叢報》等先后登載了20多篇行政法相關譯文和論文,行政法專題研討的先河得以開啟;法學教導方面,近代中國行政法課程于1903包養年在京師年夜學堂發端,但更多開設于京師法令學堂之類的法政專門學校,其授課老師亦為岡田朝太郎等japan(日本)專家。在清廷治國理政話語與當局管理實踐中,近代行政法知識與觀念也頻繁被上諭奏章徵引。[53] 這一時期最主要的行政法論著,當屬前已述及的1906年上海廣智書局編譯的織田萬著《清國行政法》。[54] 該書雖系japan(日本)學者以晚世法理分類梳理清國軌制,但對傳播近代行政法令知識,啟發國人行政法理自覺頗有助益。

 

(二)當局組織機構的改革

 

近代化的當局組織機構在清末得以樹立運行。1840年以降的內外壓力,迫使清國行政法體系中的當局組織機構暨權力運行機制發生變革。第二次鴉片戰爭后,清廷成立總稅務署統轄全國海關,又錄用英人赫德為總稅務司,近代海關軌制由此樹立。基于不服等條約的租界軌制與治外法權,在分歧水平上更換新的資料了區域當局管理機構。在列強請求下,代替傳統理藩院專門負責“洋務”的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于1861年設立,最後僅掌管交際與互市事務,后擴張至凡與“洋”有關且不屬六部的事務,成為洋務運動的總樞紐。辦理洋務需求舊式人才,故總理衙門和部門督撫開始設立舊式學校,以學習西文西藝,其代表者如1862年設立的京師同文館和1866年創辦的福州船政學堂,由此引發了教導軌制變革,并在傳統科舉選官制之外,構成了新的仕宦選拔機制。戊戌變法期間,康梁維新派在短期內新設了京師年夜學堂等一系列機構,但終究功敗垂成。1900年的庚子國變,促使清廷痛定思痛發布變法上諭,設立督辦政務處,由此開始了年夜規模的行政組織變革。[55] 在中心層面,新內閣、外務部(總理衙門改設)、農工商部、理藩部、平易近政部、學部、郵傳部、度支部、陸軍部、海軍部、法部、巡警部,以及修訂法令館、考核政治館、中心銀行、進士館,甚至年夜理院、資政院等均得以設立或籌設,分別肩負舊式職能,與傳統六部門庭抗禮。在處所層面,壓縮行政層級與分立行政司法的改造得以啟動,城鎮鄉甚至府廳州縣處所自治開始試行,咨議局、商會、勸業所等,也為晚清處所當局管理體系注進新的平易近治元素。

 

(三)行政法令軌制的初建

 

近代化的行政法令規范在清末得以陸續制訂。1843年《中英五口互市章程》所附《海關則例》確立了所謂“協定關稅”的征收體制,此舉無疑具有辱沒性,但也是近代稅收征管法制的起點。[包養網比較56] 《通籌夷務全局酌擬章程六條》等洋務章程,為洋務運動供給了依據和保證;《京師年夜學堂章程》作為戊戌變法僅存的軌制結果,開啟了近代高級教導法制變革;兼具殖平易近性與近代性的區域行政法制,也在列強治下的租界萌發。變法修律時期,近代化的行政法令規范體系初具規模。就行政組織法而言,1906年官制改造中,清廷公布了以《內閣官制草案》為統領的16件官制草案,適應從傳統到近代當局職能分化和轉變需求的,廣涉農工商學平易近法等新設部職權、機構、編制的中心行政組織法體系得以草創。《咨議局章程》《各直省官制通則》《城鎮鄉處所自治章程》《府廳州縣處所自治章程》等,也促進了處所當局職能分化與權威轉移。就仕宦治理法而言,從洋務運動期間的學堂章程沖擊固有文官法制,到1905年廢除科舉,再到1911年《文官考試任用章程》草案,近代化的公務員立法得以起步。就行政裁判法而言,1906年《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以21個條文初步規定了行政裁判院的職責權限、組織構成、受案范圍、審判法式、審判組織、審判方法等,并為之定下了建置時間表,成為近代中國行政訴訟法制百年變遷的濫觴。[57] 在部門行政法領域,這一時期也有必定軌制建樹。從1908年《清查戶口章程》到1911年《戶籍法》,從1906年《印刷物專律》到1911年《欽定報律》,從1906年《違警罪章程》到1908年《違警律》,近代化的戶籍、新聞、治安等行政包養治理法制得以陸續樹立。這一時期制訂的《商會簡明章程》《公司律》《試辦全國預算暫行章程》《試辦銀行章程》《統一國庫章程》《年夜清銀行則例》《銀行同業則例》《幣制則例》等,也為工商經濟領域的當局管理確立了基礎的規則與次序。[58]

 

五、結語

 

習近平指出:“自戊戌變法和清末修律起,中國人一向在呼吁法制,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和政治條件下,僅僅靠法制是不克不及改變舊中國社會性質和中國國民悲慘命運的。”[59] 作為法治當局建設的中國歷程的開端,帝制黃昏時代的清國行政法一方面延續包養網著傳統當局管理“為平易近怙恃行政”的焦點價值理念,在牧平易近與治吏、治國與治王問題上自有章法,另一方面因應著時代沖擊與內外壓力,而在話語體系、組織機構和軌制建設等方面朝著近代化標的目的邁進。盡管晚清時代的當局管理法治化轉型在古今中西牴觸交錯中行動蹣跚,甚至因眛于時勢而終究無力回天,但這一時期開啟的管理變革,譯介的法治知識,儲備的法治人才,建構的軌制體系,甚至引發的變法爭議,遭受的法治波折,未竟的法理難題,[60] 都將為直至本日的當局管理法治化中國摸索供給主要經驗與啟示。申言之,只要深入反思近代中國行政法制發展的歷史進程,深刻總結和運用黨領導國民實行行政法治的主要經驗,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行政法令文明,才幹不斷豐富和拓展行政法治現代化的中國式新途徑,創造和升華人類行政法治文明新形態。

 

注釋:
 
[1] 參見公丕祥:《馬克思的法令發展思惟及其當代意義》,載《中國社會科學》2017年第10期。
 
[2] 參見吳強華:《從利瑪竇的上帝教儒學化理論看中西文明包養交通》,載《學術月刊》2003年第5期。
 
[3] 參見楊昂:《中華承平亂世:清帝國治下的戰爭(1683-1799)》,載《政治與法令評論》2011年第1期。
 
[4] 參見李晶:《全球化視角下的晚清邊疆危機》,載《齊齊哈爾年夜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12期。
 
[5] 參見金沖及等:《中國是怎樣走向共和的?》,載《黨史文匯》2003年第10期。
 
[6] 參見范忠信主編:《官與平易近:中國傳統行政法制文明研討》,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12年版。
 
[7] 關于傳統中國國憲的系統研討,參見吳歡:《安居樂業:傳統中國國憲的形態與運行——憲法學視角的闡釋》,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13年版,第91-99頁。
 
[8] 參見葉金寶:《先秦儒家主體性的高揚與掉落》,載《學術研討》2001年第8期。
 
[9] “五子之歌”第一首徵引了年夜禹的政治訓條:“皇祖有訓,平易近可近,不成下,平易近惟國本,本固邦寧。予視全國愚夫愚婦一能勝予,一人三掉,怨豈在明,不見是圖。予臨兆平易近,懔乎若朽索之馭六馬,為人上者,何如不敬?”第二首是年夜禹的具體訓誡:“訓有之,內作色荒,外作禽荒。甘酒嗜音,峻宇雕墻。有一于此,未或不亡。”第三首是追憶堯舜的管理之道:“惟彼陶唐,有此冀方。今掉厥道,亂其紀綱,乃厎滅亡。”第四首是責備太康違背祖訓乃至掉國:“明明我祖,萬邦之君。有典有則,貽厥子孫。關石和鈞,王府則有。荒墜厥緒,覆宗絕祀!”第五首再次告誡管理者應當時刻堅持管理的德性:“嗚呼曷歸?予懷之悲。萬姓仇予,予將疇依?郁陶乎予心,顏厚有靦腆。弗慎厥德,雖悔可追?”
 
[10] 參見張晉藩:《平易近為國本 本固邦寧》,載《國民法治》2016年第1期。
 
[11] 例如,成湯傅相仲虺解釋夏滅商興的緣由在于夏桀殘暴而成湯安平易近:“有夏昏德,平易近墜涂炭,天乃錫王勇智,表正萬邦,纘禹舊服。”(《尚書·仲虺之誥》)伊尹亦就此指出:“惟我商王,布昭圣武,代虐以寬,兆平易近允懷。”(《尚書·伊訓》)盤庚以利平易近作為遷都來由:“古我前后,罔不唯平易近之承保。后胥慼鮮,以不浮于天時。殷降年夜虐,先王不懷厥攸作,視平易近應用遷。”(《尚書·盤庚》)傅說以為平易近解釋先王建皇帝諸侯之意:“明王奉若天道,建邦設都,樹后王君公,承以年夜夫師長,不唯逸豫,惟以亂平易近。”(《尚書·說命》)祖已認為,上天賜予管理者壽命長短的依據是治平易近的成績,因此訓示高宗曰:“降年有永有不永,非天夭平易近,平易近中絕命。平易近有不若德,不聽罪。”(《尚書·高宗彤日》)
 
[12] 參見趙威、李寶軒:《中國現代權力倫理的系統建構及其與天道崇奉的關系》,載《社會科學研討》2019年第1期。
 
[13] 參見李秋華:《先秦儒家平易近本思惟探微》,載《人文雜志》2004年第6期。
 
[14] 參見張晉藩:《論中國現代的德法共治》,載《中國法學》2018年第2期。
 
[15] 參見馮曉川、張雨:《明治維新與清末新政中“行法”“行政”的概念嬗變——以中日學者對譯“administration”詞匯為中間》,載《中西法令傳統》2021年第2期。
 
[16] 參見劉豐:《“為平易近怙恃”與先秦儒家的政治哲學》,載《現代哲學》2019年第1期。
 
[17] 參見范忠信主編:《官與平易近:中國傳統行政法制文明研討》,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12年版,導論。
 
[18] 范忠信:《作君、作親、作師:中國傳統行政的性質與特點》,載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總第2卷,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9年版。
 
[19] 參見劉小剛:《法、術、勢:韓非子政治哲學的實踐路徑》,載《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08年第6期。
 
[20] 參見周志武、高劍平:《馬基雅維利與韓非子政治思惟之比較》,載《廣西平易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2期。值得留意的是,儒家政治哲學也將君、臣、平易近作為管理次序三元素。
 
[21] 參見李啟成:《治吏:中國歷代法令的“主旨”——讀》,載《政法論壇》2017年第6期。
 
[22] 參見臧知非:《秦“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的淵源與流變》,載《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8年第4期。
 
[23] 參見李貴連:《法治是什么:從貴族法治到平易近主法治》,廣西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13年版,第64頁。
 
[24] 參見張晉藩:《考課與監察——綜論中國現代職官治理》,載《中國法令評論》2015年第1期。
 
[25] 參見燕京:《現代官制的演變》,載《蒼生生涯》2007年第9期。
 
[26] 參見屈超立:《宋代處所當局權力制衡機制研討》,載《政法論叢》2016年第2期。
 
[27] 參見李雪梅:《公函碑與現代行政法式探析》,載《政法論壇》2020年第1期。
 
[28] 吳歡:《清末平易近初行政訴訟法制中的“平易近告官”傳統遺存》,載《南方法學》2014年第2期。
 
[29] 參見黃啟昌:《明主治吏不治平易近:漢唐亂世吏治的實踐與理論》,載《求索》2005年第12期。
 
[30] 參見李啟成:《治吏:中國歷代法令的“主旨”——讀》,載《政法論壇》2017年第6期。
 
[31] 參見李啟成:《治吏:中國歷代法令的“主旨”——讀》,載《政法論壇》2017年第6期。
 
[32] 參見張晉藩:《論中國現代的良法、賢吏與善治的統一性》,載《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8年第6期。
 
[33] 近代japan(日本)學者應用“清國行政法”之類的提法,帶有狂妄顏色,甚至不乏殖平易近野心,我們借用這個提法,并不代表認同他們的原意。有關傳統行政法令文明及中國行政法史的辨析與定位,參見吳歡:《邁向行政法理:中國行政法史研討與教學基礎問題芻議》,載《東南法學》2包養019年春季卷。
 
[34] 參見[日]織田萬:《清國行政法》,李秀清、王沛點校,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點校媒介。對時人而言,《清國行政法》也是意義嚴重的,因為織田萬“將人們本已清楚的清國行政事務納進到近代的行政法體系中進行闡述,這種全新的編述方式天包養然會惹起此時正試圖以實行憲政作為使國家走上富強之路的有識之士的關注,該書所包括的行政法理論和行政法體系對于剛剛從事傳播和介紹外國憲政軌制的中國理論界人士來說也加倍理性,更不難接收和懂得。是以,從這種意義上說,《清國行政法》對二十世紀初期的中國行政法學界具有主要的啟蒙意義。”需求指出的是,論者多認為夏同龢著《行政法》對于中國行政法制轉型具有開創性貢獻,但對于轉型之前的傳統中國當局管理法制而言,織田萬著《清國行政法》仍具有不成磨滅的集成式貢獻。關于夏同龢其人其書,參見何勤華、龔宇婷:《中國近代行政法制的轉型——以夏同龢的開創性貢獻為中間》,載《貴州年夜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1期。
 
[35] 參見范忠信:《律令關系、禮刑關系與律令制法令體系演進——中華法系特征的法令淵源角度考核》,載《法令科學》2014年第4期,第31-39頁。范忠信傳授在此文中將令典體系放在律令法治體系之內討論。
 
[36] [日]織田萬:《清國行政法》,李秀清、王沛點校,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46-47頁。
 
[37] [日]織田萬:《清國行政法》,李秀清、王沛點校,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47頁。
 
[38] [日]織田萬:《清國行政法》,李秀清、王沛點校,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包養03年版,第47-53頁。
 
[39] 參見蘇亦工:《論清代律例的位置及其彼此關系(上/下)》,載《中國法學》1988年第5/6期。
 
[40] [日]織田萬:《清國行政法》,李秀清、王沛點校,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62頁。
 
[41] [日]織田萬:《清國行政法》,李秀清、王沛點校,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47頁。
 
[42] [日]織田萬:《清國行政法》,李秀清、王沛點校,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64-65頁。清代“省例”具有處所特點,本日中國之處所法規規章,也許淵源于此。參見曾哲、高珂:《清代省例:處所法對中心法的分權》,載《武漢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3期。
 
[43] 本段引文參見[日]織田萬:《清國行政法》,李秀清、王沛點校,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二編“清國行政法之淵源”,第46-76頁。此種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近似于傳統律令系統與禮俗系統。
 
[44] 參見[日]織田萬:《清國行政法》,李秀清、王沛點校,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三編“行政組織”之第一章“總論”,第77-83頁。織田萬此處歸納綜合可謂鞭辟進里,捉住清帝國政體之關鍵。
 
[45] 參見[日]織田萬:《清國行政法》,李秀清、王沛點校,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三編“行政組織”之第二章“皇室”,第84-144頁。由此觀之,織田萬系以japan(日本)近代行政法學家美濃部達吉之“國家法人說”與“天皇機關說”為參照,闡述清國行政法上之皇室軌制體系。關于“天皇機關說”,參見董璠輿:《japan(日本)明治時期的國體與天皇機關說事務》,載《比較法研討》2011年第1期。
 
[46] 參見[日]織田萬:《清國行政法》,李秀清、王沛點校,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三編“行政組織”之第四章“中心官廳”,第157-220頁。
 
[47] 參見[日]織田萬:《清國行政法》,李秀清、王沛點校,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三編“行政組織”之第五章“處所官廳”,第221-278頁。
 
[48] [日]織田萬:《清國行政法》,李秀清、王包養網 花園沛點校,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431頁。
 
[49] 參見楊昂:《中華承平亂世:清帝國治下的戰爭(1683-1799)》,載《政治與法令評論》2011年第1期。
 
[50] 域外法治知識的傳進最早從語詞轉換開始。林則徐1840年組織翻譯《各國律例》,魏源1842年激憤寫就《海國圖志》,此中當然包括對東西列強政治體制與法令軌制的介紹。參見俞江:《近代中國法學語詞的構成與發展》,載范忠信、陳景良主編:《中西法令傳統》總第1卷,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1年版。
 
[51] 參見郝鐵川:《中國近代法學留學生與法制近代化》,載《法學研討》1997年第6期。
 
[52] 參見王貴松:《論近代中國行政法學的來源》,載《法學家》2014年第4期。
 
[53] 孫兵:《漢語“行政法”語詞的由來及其語義之演變》,載《現代法學》2010年第1期。
 
[54] [日]織田萬:《清國行政法》,李秀清、王沛點校,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包養網版,點校媒介。
 
[55] 參見范忠信、陳景良主編:《中國法制史》,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7年版,第445-449頁。
 
[56] 參見侯強:《晚清交際和約與近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啟蒙》,載《云南社會科學》2005年第3期。
 
[57] 參見胡建淼、吳歡:《中國行政訴訟法制百年變遷》,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14年第1期。
 
[58] 參見武乾:《清末經濟立法與近代經濟軌制在中國的奠定》,載范忠信、陳景良主編:《中西法令傳統》總第2卷,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2年版。此處不包養網心得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二者當時均系初創,實難強分。
 
[59] 習近平:《加強黨對周全依法治國的領導》,載《求是》2019年第4期。
 
[60] 其典範者莫過于“禮法之爭”,其實爭的不僅是法條法理,還有管理形式。參見梁治平:《世紀禮法之爭:晚清遺產誰人繼承?》,載《法令史的視界:梁治平自選集》,廣西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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