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心寶貝台包養網李昕:中內行政主體實際之比擬剖析

行政主體實際外行政法學中具有主要位置,施展著基本性的整合效能。這一實際的研討廣度和深度還影響到行政法學其它題目的研討。本文旨在經由過程中內行政主體實際之比擬,尋覓差別,從而說明完美和改良我國行政主體實際的實際和實行意義。

一、國內行政主體實際之剖析

包養

行政主體作為一個法令概念,包養網 其意義在于明白行政法令關系中行政權利的承當者。Harmut Maurer以為:“行政主體概念的要害在于權力才能(即法令才能)。要使行政接收法令的調劑和束縛,不只需求為行政設定權力任務,並且需求進一個步驟明白承當這些權力任務的主體,這一點在法理上是經由過程付與特定組織以權力才能,從而使其成為行政法權力、任務的回屬主體來完成的。”[1]法國行政法學將行政主體界說為“享有實行行政職務的權利,并累贅由于實行行政職務而發生的權力任務的義務主體。”[2]至此,可以看出:行政主體的法令價值在于其擁有行政權利,并且自力承當實行行政之法令后果。

盡管列國行政主體概念之內含基礎分歧,但行政主體的范圍卻有所分歧。根據行政分權準繩(包含處所分權和公事分權),法國行政法中的行政主體重要有三年夜類:(1)國度;(2)處所集團;(3)公事法人。前兩類是以地區為基本而發生的行政主體,公事法人是以公事分權為基本的行政主體,即法令將某種需求必定自力性的行政本能機能,從國度或處所集團的普通行政本能機能平分離出來,由專門的公事機關實行并承當由此而發生的權力、任務。

德國有關行政主體的分類,較為詳盡,重要有:(1)聯邦;(2)州;(3)公法集團,按其是以地區仍是以成員作為尺度可分為處所集團和人事集團兩種;(4)公共舉措措施,是公共行政的物資組織形狀;(5)公法基金會,即由投資報包養網 酬完成特定目標而投資成立的,具有權力才能的行政組織;(6)受權性行政主體包養網 ,即私法人、天然人接收受權成為行政主體;(7)私法組織情勢的行政主體,即行政主體根據私法建立,并受權其以私法方法履行特定行政義務的私法人,這類私法人可否成為行政主體,德國行政法學界仍存在很年夜爭議。[3]

japan(日本)在鑒戒年夜陸法系尤其是德國行政法的基本之上,創建了本身的行政法,至今仍堅持著受德國影響而成長起來的傳統實際的基礎特色。japan(日本)古代行政法中行政主體分為兩年夜類:(1)國度;(2)公共集團,即由國度建立并規則其存在目標的公法人,可分為處所公共集團、公共組合和行政法人三種。所謂處所公共集團是直接根據憲法享有自治權,自力于國度的地區性統治集團,又包養 可分為通俗處所公共集團(包養網 都道府縣、市町村)和特殊處所公共集團(特殊區、處所公共集團的組合、財富區及處所開闢工作團);公共組合是以實行某種行政為存在目標,由具有必定標準的構成職員組成的公共社團法人(如:商工組合、安康保險組合、國度公事員共濟組合,農業共濟組合);行政法人是由國度或處所公共集團出資建立的公共財團法人(如:公營公司、公庫、公團、金庫、基金等)。[4]

臺灣將行政主體回納為兩年夜類包養:(1)私家,包含天然人和私法人。私家成為行政主體,其權源來自國度受權和委托;(2)公法人,包含公法財團、公共機構、公法社團(又稱公法集團),此中公法集團又分為地區集團(國度、處所自治集團)和成分集團(農會、漁會等),[5]該成包養網 分集團相似德國行政主體中的人事集團、japan(日本)行政主體中的公共組合。

縱不雅年夜陸法系列國有關行政主體實際的研討,可作如下剖析:

(一)行政主體實際發生的條件在于公、私法的區分。

縱不雅國內行政法學,均存在這種行使公權利并自力承當法令后果的法令人格,只是在英美法系國度中,由于沒有嚴厲的公、私法的差別,無論是公權力任務仍是私權力任務的主體,同為通俗法上的自力法令人格,實用統一法令,遵守統一準繩,是以固然存在現實意義上的行政主體,但在實際和實行上,都沒有對此類主體的特別性停止專門研討的需要。

年夜陸法系國度均存在公、私法的區分,行政法作為規范行政權的法令,當屬于國際公法。行政主體作為行政法令關系的一方,是公法上的法令人格,具有公法人格的特別性。基于此,年夜陸法系國度對行政主體停止了專門研討,層層分析了這一法令擬制人格的外部結構、行動運轉機制以及義務的終極回屬,從而構成了一整套完整的行政主體實際。跟著行政手腕的多樣化以及公法私法化的趨向,呈現了很多依私法成立并以私法方法行使國度公權的組織,諸如德國行政主體中的“私法組織情勢的行政主體”。這類私法組織能否可歸入行政主體的范疇,仍存在很年夜的爭議,“它取決于人們是將行政主體的概念僅限于依據公法建立的組織和主體,仍是擴大到一切法令上自力的,經受權履行行政義務的組織和主體。”[6]但從總體而言,行政主體還是公法上的法令人格,具有分歧于私法主體的特點。

(二)行政分權軌制決議著行政主體的范圍。

行政權包養網 是國度統治權的一種,行政主體的多樣化是國度同其他行政主體之間分管行政權的成果。行政分權詳細可以包含兩種情勢:(1)處所分權;(2)公事分權。由處所分權而發生的處所自治是構成處所公共集團這一行政主體的條件。與處所分權絕對應的另一種行政法上的分權——公事分權,行將特定的、絕對自力的行政公事從國度和處所公共集團的普通行政本能機能平分離出來,交由特定的法令人格來行使,并由其自力承當法令義務,由此發生了另一品種型的行政主體,即法國的公事法人,japan(日本)的行政法人,德國的人事集團、公共舉措措施以及我國臺灣行政法學中的成分集團、公法財團、公共機構等。

(三)行政主體具有行政法上的自力人格。

法令上的自力人格意味著享有權力并自力承當任務,行政主體作為行政法令關系的一方主體,其要害在于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力任務才能。列國的行政主體中無論是公法財團、公法社團仍是包養 經受權而行使行政權的天然人、私法人,都是根據行政分權軌制享有行政權,并能自力承當法令義務的法令人格。這里所謂的法令義務是一種本質意義上或廣義的義務,即賠還償付任務,因此義務同業政主體依法享有的自力財富權有著直接的聯繫關係。這種法令人格的自力性,同時也表現在位置的同等性上,即無論何種行政主體都具有同等的法令位置,固然權利起源以及權力才能的范圍分歧,但彼此之間均不存在品級差別。

(四)行政主體具有疏散性、多樣性、全體性的特色。

疏散性是行政法律處所化、專門化的產品,國度作為為行政權的擁有者,是原始的行政主體。由行政分權而發生的其它行政主體則為派生行政主體,這種行政主體的疏散化,表現了行政治理直接的平易近主性。多樣性是指行政主體組織情勢的多樣化,既有公法組織,又有私法組織;既有地區性組織,又有成員性、目標性組織。全體性是指任何行政主體都是一個完全、同一的無機全體,這種完全性不因其外部結構的復雜、包養 宏大而受損壞。

(五)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行動才能完成的手腕。

行政主體的抽象性決議了其不克不及自為必定的行動,其行動才能的完成必需借助于必定的行政機關(Organ),因此說“行政機關者,表示國度行政行動之國度機關也。”[7]行政主體同其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尤如作為全體的人同耳、目、手、足的關系,人的行動必需借助于耳、目、手、足,但獨耳、目、手,足不克不及為人。所以,行政機關的法令意義僅在于代表行政主體運動,其自己并不具有法令上的自力人格。王名揚師長教師在其《法國行政法》中寫道“行政機關作為組成行政主體全體構造中的某些單元,它們在必定的范圍之內,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停止運動,其法令後果回屬于行政主體。”[8]Harmut Maurer在其所著的《德國普通行包養 政法》好處和承諾,願意娶這樣的碎花柳為妻,今天的客人那麼多不請自來,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大家的好奇心。中談到行政管轄權題目時也明白指出:“行政主體享有自屬管轄權,是法令規范的終極主體,而行政機關只享有傳來的履行管轄權(該管轄權的直接感化在于構成行政主體的權力任務)。”[9]因此,在法、德、日以及我國臺灣行政法中,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法上的自力法令人格,響應地也不克不及成為權力和義務包養網 的回包養網 屬主體。

二、中內行政主體實際之差別

我國行政法學界對行政主體實際的研討開端于80年月初,確實地講是行政訴訟法公佈前后,應行政訴訟實際中對原告標準的抽象化,以及有關行政組織研討角度變更的需求而成長起來的。那時,有學者以為傳統的行政組織法研討都依據行政學、組織學的道理,對行政組織法的法令調劑停止歸納綜合,是就行政組織而論行政組織法,或就行政組織法而論行政組織,都沒有離開行政學、組織學的角度,[10]他們以為法學應從主體的角度來研討行政組織,任何組織和小我在法令上的意義都表現為可否成為主體,即成為自力的法令人格,只要具有法令上的主體標準,這些組織或小我才幹同其他組織或小我產生法令行動,并指出:行政法上的行政組織,其焦點題目在于能否具有主體標準。這種新的研討角度,對行政法學的實際和實行無疑有著非常主要的包養 意義,但由于研討的佈景和著重點分歧,我國行政主體實際同國外包養 相干實際存在很年夜差別。

(一)行政主體實際發生的佈景和基本分歧。

如前所述,我國行政主體實際是應法學界有關行政組織研討角度的改變,以及行政訴訟實行的需求,作為技巧性的概念提出的。在這種佈景之下發生的行政主體實際具有顯明的務虛性,詳細表現為對行政主體作為自力法令人格的懂得表象化,從而招致將行政主體這一行政權的終極回屬者同等于行政權限的擁有者——機關,將行政主體情勢化地同等于行政訴訟原告,而法、德、日以及我國臺灣地域的行政主體實際發生的條件和基本,則在于行政分權軌制,即國度為加重本身行政機械的負荷,將其作為行政權的原始主體所享有的部門行政權,以處所分權和包養網 公事分權的方法下放于其他公事法人,樹立在此基本之上的行政主體實際是古代行政平易近主化、迷信化以及行政治理方法多樣化的表現。

(二)行政主體的定位分歧。

我國行政法學界將行政主體定位于享有行政權柄,可點頭,直接轉向席世勳,笑道:“世勳兄剛才好像沒有回答我的問題。”代表國度停止治理的行政機關,并將行政主體同等行政訴訟中的原告。而將行政權的真正擁有者——國度,消除于法令關系之外,這一方面是由我國行政主體實際的安身點不高形成的,另一方面也是傳統法令思中“國度至上論”的表現。絕對而言,法、德、日和我國臺灣地域行政法學中,將包養 行政主體定位于真正具有行政法上權力才能的主體,如:國度、公共集團、公共財團等。我國行政法學中所謂的行政主體(即行政機關),其法令位置僅相似于japan(日本)行政法學中的“行政廳”、臺灣的“行政官廳”。在法、德、日等國度為了訴訟上的廉價,詳細為必定行政行動的行政機關也可以作包養網 為行政訴訟原告,但訴訟法上擔負訴訟的行政機關,乃是立于行政主體的位置,代表行政主體餐與加入訴訟,其法令義務的終極回屬仍在于行政主體。

(三)行政主體實際研討的著重點分歧。

我國行政法學界在研討時,簡略地將平易近法學界研討法人的方式引進行政主體實際,套用私法的研討方式來研討公法上的特別主體,因此,研討的著重點在于行政主體的行政行動,誇大行政主體對外治理本能機能以及行政主體同業政治理絕對人之間的關系,響應地,疏忽甚至排擠了對行政主體之間應然關系的研討,對行政主體自己的外部結構也缺少深條理的發掘。將行政主體實際的價值局限于斷定行政行動的實行者包養網 、行政訴訟的應訴者,完整割裂了行政組織法同業政行動法研討之間陳陳相因的關系。而法、德、日以及我國臺灣地域的行政主體實際更重視于行政主體及其外部機構的層層分析,誇大行政權利的公道、迷信設置裝備擺設以及行政組織的同一和諧、彼此共同。對行政主體的權利分派、機構設置以包養 及職員把持等行政組織題目作了周密的研討,在此基本之上,慢慢構成了行政行動的運轉及義務的承當機制,這種研討方式既接收了私法對主體的研討結果,又兼備了公法的特點。

(四)對作為行政主體應該承當的義務懂得分歧。

我國行政法學中對“義務”的懂得較為廣泛,詳細可包含:“認可過錯、賠禮報歉、恢復聲譽、打消影響、實行職務、撤銷守法、改正不妥、返還權益、恢回復復興狀、行政賠還償付”等,[11]并將其統稱為行政主體的行政義務。可見,我國行政主體行動后果的終極回屬即義務同財富并無直接聯繫關係,行政主體因守法而承當的義務是一種狹義上的義務。法、德、日以及我國臺灣地域的行政法學中并無“行政義務”這一籠統的概念,行政主體的義務僅指賠還償付義務,同業政主體可以或許自力安排的財富有著直接的聯繫關係。行政主體中無論是財團法人仍是社包養 團法人,都擁有本身可以或許自力安排的財富,并能以此自信其責,因此,這些行政主體作為行動后果的終極回屬者,所承當的義務是一種廣義的或本質意義上的法令義務。

三、我國行政主體實際之缺點

在我國,行政主體作為一個法學術語,窮盡了它所要反應的對象和客體——一切的行政治理主體,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歸納綜合性,適應了我國行政訴訟的實際和實行請求,對于確認行政權柄、行政職責、行政義務,從而堅持行政運動的持續性、同一性以及明白行政復議的被請求人、行政訴訟的原告和行政賠還償付任務機關,有著非常主要的感化,可是,由于我國行政主體實際中對行政主體自己定位的過錯,形成包養 了這一概念內在與內涵的沖突,以及行政主體實際研討的狹窄化、淺層化包養網 。詳細缺乏表現在:

(一)行政主體實際研討的角度和范圍比擬狹窄。

前揭所述,我國行政主體這一法學術語的呈現與行政訴訟中的原告絕對應,因此,行政法學界對其研討的著重點一直逗留外行政主體的實體行政行動,以及行政訴訟的應訴人標準方面。這種研討僅僅是對行政主體的表象和淺層化的研討,缺少對行政“等你死了,你表哥可以做我媽,我要表哥做我媽,我不要你做我媽。”主體及其外部構造的深層發掘,無法包涵有關行政主體實際的所有的內在的事務,疏忽甚至排擠了有關中心與處所之間、機關與機關之間權、責公道設置裝備擺設;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以及行政組織外部有用監控等行政組織法的研討內在的事務,割裂了行政組織法與行政行動法之間的關系。自90年月初,我國行政法學界提出轉換行政組織的研討角度之后,很多學者以為行政組織法屬于行政學、組織學而不屬于法學的研討范疇,此后的很多教科書中甚至撤消了有關行政組織法一章。這種實際研討的偏頗,使我國行政組織法的研討簡直處于空缺狀況,法學研討上的滯后,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我國行政組織法的成長。

(二)晦氣于行政組織的同一和諧。

我國行政法學中以有無法定“行政權柄”來界定一個組織能否是行政主體,確定了林立般的行政機關在法令上的自力人格。這就意味著單個的行政機關成為自力的主體。與此同時,對行政機關的設置以及本質義務的承當又缺少強無力的法令把持,加之機關個人主義的影響,很多機關為了本部分好處,報酬地增設機構,并付與其治理本能機能,形成行政機構收縮、權利疏散、本能機能穿插、義務不明。實行中的各種弊病進一個步驟印證了這種實際上的定論過錯,弱化了國度行政的同一和諧;晦氣于改良今朝廣泛存在的機關林立、步調一致、令出多門等近況;晦氣于公道而迷信地設置裝備擺設國度行政權利;晦氣于理順中心、處所以及其它自力行使行政權的組織之間的關系,影響到行政組織的同一和諧。

(三)形成了行政主體概念內在與內涵之間的牴觸。

我國行政法學界對行政主體的界說基礎分歧。如:“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國度行政權利,以本身名義實行行政治理運動,并自力承當由此而發生的法令義務的組織。”[12]“行政主系統指依法擁有自力的行政權柄,能代表國度以本身的名義行使行政權柄以及自力餐與加入訴訟,并能自力蒙受行政行動後果與行政訴訟後果的組織。”[13]兩個界說在表述上雖略有分歧,但本質內在基礎分歧。第二個界說更明白了幾個寄義:(1)行政主體是行政權柄的擁有者;(2)行政主體同國度之間是一種代表關系;(3)行政主體應該能自力蒙受行政行動後果與訴訟後果。由此可以看出兩個題目:包養網 (1)行政權是國度統治權的一種,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度行使行政本能機能,非是權利的擁有者,若何能成為行政法令關系中的權力主體?(2)行政機關可否作為任務主體承當完全和本質意義上的法令後果?正如後面所述的,我國行政法學中行政主體所承當的是一種情勢意義而不是本質意義上的義務。我國行政機關的經費均來自國度財務,自己無自力的財富,我法律王法公法律也規則,行政賠還償付所需支出由國度承當,列進預算。由此可見,我國行政賠還償付的義務主體是國度,因守法行使權柄侵略絕對人符合法規權益而惹起國度賠還償付的行政機關只是賠還償付任務機關,這種賠還償付任務機關僅是出于訴訟上的廉價而存在,并不料味著法令意義上賠還償付義務的終極回屬。因此,我國行政法學中的行政機關既不擁有行政權,也無自力承當本質法令義務的才能。將行政主體定位于代表國度行使行政本能機能的行政機關,勢必形成行政法學中行政主體這一概念內在和內涵上的沖突。

(四)單方面誇大行政本能機能部分的對外治理本能機能,疏忽對行政主體、公事員的全體把持。

如前所述,我國行政主體實際著重于外行政行動和行政訴訟經過歷程中來研討行政主體,即在靜態的經過歷程中研討行動者。誇大對行政主體實行內部治理行動的研討,響包養網 應地疏忽了有關行政主體以及公事員全體把持的研討。外行政權利收縮、行政權利優勝以及單方面誇大內部治理、缺少自律認識等官本位思惟仍然很有市場的周遭的狀況下,這種實際研討的狹窄,客不雅上對行政實行發生了晦氣影響。行政平易近主化、法治化不只應表現在內部行政治理行動公然化、平易近主化、規范化之上,並且應表現外行政本能機能部分以及公事員外部治理、監視與把持的迷信化、平易近主化等方面。因此,有關行政組織及行政行動的研討都是不成偏廢的,對的熟悉行政組織法在全部行政法學研討中的價值是迷信構架行政法學系統的條件和基本。

四、完美我國行政主體實際之提出

經由過程以上剖析,我們可以看出:行政主體實際作為行政法學研討的主要構成部門,其法學價值不只表現在它是一個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歸納綜合性的法學術語,更表現在它作為一種實際,在全部行政法學研討中的基本感化之上。這一實際的明顯特征在于:它聚自力性、散見性、整合性為一體,作為一個基本性的實際,它有著本身自力的內在的事務,即對行政主體這一法令無機體的外部結構的研討(有關行政組織題目的研討);另一方面,行政主體實際的其它內在的事務又散見于或滲入于行政主體的全部運作經過歷程的研討之中(如關于行政主體的行動、行動義務的研討),為構架全部行政法學實際系統起著提綱摯領式的基本性感化。換而言之,行政主體實際是將若干個疏散的內在的事務整合為一個完全的行政法學系統的主線:而我國行政法學在對行政主體停止研討的經過歷程中,恰好是由於未將行政主體實際立于恰當的位置,不曾挖掘出這一實際完全的涵蓋面和深層的實際精華,從而形成上述實際研討上的缺乏。筆者現就若包養 何進一個步驟完美我國行政主體實際談幾點深刻的見解。

(一)明白行政主體作為行政法上的自力法令人格的本質寄義,將我國行政法學上的行政主體予以對的定位。

如前所述,行政主體發生的條件和基本在于行政權的公道設置裝備擺設,因此,行政主體實際研討的重要題目是若何將國度行政權迷信、公道地分派予分歧的行政主體行使,完成真正意義上的自信其責,從而加重國度行政機械的累贅,充足施展處所積極性。在公道設置裝備擺設權利的同時,應加大力度對分歧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利的有用監控,包管國度行政的同一和諧,避免行政權利疏散。今朝存在的題目是:行政主體林立、權利疏散、權限不明,且所謂的主體都未能完成真正意義上的自信其責。“中心和處所之間權益分派上的非平衡性及報酬原因,已招致中心調控才能嚴重削弱,處所短期行動加劇。為順應市場經濟成長的需求,加大力度中心的微觀調控才能,用法令來調劑中心和處所關系,轉變中心和處所關系中隨便性強、無束縛等弊病已是勢在必行:”[14]因此,外行政主體實際的研討中,明白行政主體的自力法令人格的本質寄義,對我國行政主體迷信定位,對保證行政權利有序化具有主要的實際和實行意義。這不只取決于行政法學研討的深化,更取決于經濟、政治體系體例改造的進一個步驟深刻和成熟。中心、處所之間分稅制的履行,以及大批行政性公司、工作集團行使部門行政治理本能機能的近況,對我國有關行政主體的實際研討提出了新的課題和請求。

(二)理順行政法學中行政主體、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組成職員三者之間的關系。

行政主體應該是行政權的回屬者,是行政法令關系中同業政治理絕對人對應的另一方主體,是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力才能,并能自力承當法令包養 后果的法令人格。行政機關只是行政主體的外部構成部門,是行政主體實行行政治理的手腕和東西,其行動后果終極回屬于行政主體。因此,行政主體同業政機關之間并不同等于代表行動中兩個自力立法令人格之間的關系。同時,機關自己作為一個抽象的概念,也不克不及自為必定行動,而有賴于表示機關行動的天然人,即行政機關組成職員。純潔法學家克爾生(Hans Kelsen)等人將其稱為“機關擔負者”(Organtraeger),佐佐木一等人將其稱為“機關體”。[15]我國行政法學中也有相似的概念,如“行政人”、[16]“行政權柄人”[17]等,此中以胡建淼在其所著《行政法學》中對“行政人”的研討最為具體、透闢。理順它們三者之間的關系的法令意義在于:明白它們各自的法令位置以及行動的法令后果。

(三)全方位、深條理、多角度地研討行政主體實際。

行政主體實際作為行政法學基礎實際之一,對全部行政法學系統施展著基本性的整一起配合用,是其它實際構建的條件和基本。從何種高度來研討行政權利的回屬者,直接影響著行政主體的定位、行政權利的行使及行政義務的回屬。全方位、深條理、多角度地研討行體主體,不只是這一實際自己的需求,也是全部行政法學研討的需求,它請求我們不只要從公、私法的個性動身,借助私法的方式來研討,也要在靜態的組織系統中研討;不只要從行政權利內包養 部感化上,也要從行政主體外部結構中進一個步驟豐盛、完美行政主體的實際。

注釋:

[1]Harmut Maurer:《德國普通行政法》,高家偉譯,中國政法年夜學講授參考材料。

[2] 王名揚:《德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89年版,第38頁。

[3] Harmut Maurer《德國普通行政法》,高家偉譯,中國政法年夜學講授參考材料。

[4](日)南博方:《japan(日本)行政法》,楊建順、周作彩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1988年版,第善良,而且心地善良,根本就是一個難得的人。她的好師父,跟在她身後很安心,也很舒服,讓她無言以對。13頁。

[5](臺)陳新平易近:《行政法學泛論》,第106頁。

[6]Harmut Maurer:《德國普通行政法》,高家偉譯,中國政法年夜學講授參考材料。

[7](臺)涂懷瑩:《行政法道理》,臺灣,五南圖書出書公司修訂4版,第209頁。

[8]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89年版,第46頁。

[9] Harmut Maurer:《德國普通行政法》,高家偉譯,中國政法年夜學講授參考材料。

[10]張尚(包養 族+鳥,高低構造)、張樹義:《走出低谷的中國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1年版,第77頁。

[11]胡建淼:《行政法學》,法令出書社1998版,第518頁。

[12]王連昌主編:《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r7年修訂版,第裴毅認真的點了點頭,然後抱歉的對媽媽說:“媽媽,這件事看來還是要麻煩你了,畢竟這六個月孩子都不在家,我有的也綽包養 35頁。

[13]胡建淼:《行政法學》,法令出書社1998年版,第143頁。

[14]應松年、薛剛凌:《行政組織法與依法行政》,《行政法學研討》1998年第1期。

[15](臺)涂懷瑩:《行政法道理》,臺灣,五南圖書出書公司修訂4版,第217頁。

[16]胡建森:《行政法學》,法令出書社包養網 1998年版,第176頁。

[1但時機似乎不太對,因為父母臉上的表情很沉重,一點笑容也沒有。母親的眼眶更紅了,淚水從眼眶裡滾落下來,嚇了她一跳7]于紹元、何乃忠:《行政行動概論》,群眾出書社1993年版。

李昕,法學博士,首都師范年夜學副傳授。

原文載《行政法學研討》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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